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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8日下午,电科院((300215.SZ)发布公告,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《受理案件通知书》。公司诉前任董事长胡醇归还公司公章、法定代表人签名章(胡醇)、合同专用章一案的起诉状,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已收到并决定受理。
2022年11月1日,胡醇未遵守公司《印章管理使用制度》之规定,要求原告公司员工将原告公章、法定代表人签名章(胡醇)、合同专用章三枚印章送至被告指定人员,其后上述印章再未返还至原告。2023年1月12日,电科院召开第五届第十一次董事会,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免去被告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,选任宋静波为董事长,聘任李杰为总经理。董事会表决结束后,电科院即要求胡醇返还公章,但其一直未予以回应。
根据《印章管理使用制度》规定,原告各类印章由董事长指定专人代管,其中公章、合同专用章应由董事长秘书负责保管,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。因被告任职期间擅自将印章带离经营地点消极拖延用印,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后拒不返还印章,使大量经营合同、文件无法处理,带来包括银行续贷无法完成面临资金链断裂等经营风险,原告作为上市企业,一旦无法正常经营将造成股东包括大量股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,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,负面影响极其恶劣。
综上,被告已不是原告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,理应向原告返还侵占之印章。现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七条、一百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,望查明事实后,尽快判准原告之诉请,以解决原告经营困境。
针对此类事件,有律师指出,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,一旦发生公司证照被某一方占据、抢夺,其他方则很可能因为没有公司证照而变得寸步难行,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。
“公司董事长、执行董事或者其他公司负责人拒不交出公章、营业执照的行为实际上不仅违背了公司章程,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的规定。此时,公司股东会、监事(会)可以根据公司法、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措施。对于确实难于解决拒不交还的,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占有人归还拿走的公章、营业执照等。”律师强调。
梳理此前类似的案件中,法院也都会支持公司诉求。“公司公章、合同专用章、财务专用章等物品,是公司开展经营、管理活动的必备工具,且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,在不同程度上代表公司,具有重要意义。”
对于本次起诉,也有中小投资者表示,希望能够公司能够尽快拿回公章,不要影响公司正常经营,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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